亲爱的同学:
下午好,已收到您的问题,经仔细研究后,对您作出如下回复。
会员卡比较特殊,不能直接按照收到的金额计入借方。因为会员卡、加油卡这类都属于预售卡,预售卡就是充值发卡的时候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税,在客户实际消费时确认收入并纳税。同学可以看一下12月业务20发卡的业务处理,在贷方并没有将预售的微信款项全部计入合同负债,而是提前把未来要缴的税费拆出来了,等着客户实际消费的时候冲回。
12月有客户使用会员卡消费了,即对应的“22,085.10”,但是这部分收入之前可是没确认收入也没交税的收入,所以它其实是“税”+“不含税收入”的合计数,需要做价税分离。
不含税收入=22 085.10÷(1+6%)=20 835元
税费=20 835*6%= 1 250.10元
这个不含税收入,才是我们真正收到的钱,即“借:合同负债—会员卡充值20 835.00”
这个1 250.10我们也收了,但是它属于税款,未来我们还得纳税呢~所以计入“借方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1 250.10”。
提示:原本业务20计提了1 698.11的待转税费,现在我们冲回了1 250.10,它从“待转销项税额”,在此刻变成了“销项税额”。
现在,再来分析餐饮、接送服务的不含税收入和税费。
以餐饮收入为例,需要用业务37这张“营收报表”的餐饮合计数减去业务19、业务36已经确认过的收入。12月业务19、36已经确认过一部分微信收入了,所以要把已经确认过的收入扣掉,不然就是重复确认收入,会导致重复纳税。
餐饮收入(含税)=538 006-42 452.83×(1+6%)-28 600×(1+6%)=462 690.03元
餐饮不含税收入=462 690.03÷(1+6%)=436 500元
餐饮收入对应税费=436 500×6%=26 190元(此处四舍五入了)
接送收入(含税)=45 112-4587.16×(1+6%)=40 112元(此处四舍五入了)
接送收入不含税=40 112÷(1+9%)=36 800元
接送收入对应税费=36 800×9%=3 312元
餐饮+接送税费合计=26 190+3 312=29 502元
过程展示较为详细,辛苦耐心阅读。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,祝您工作顺利。